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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的责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4-22 13:46)    点击:309

婚姻自主权的责任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 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以暴 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 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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