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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的具体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4-30 17:36)    点击:160

军婚的具体规定

  1、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1)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2)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3、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4、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6、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7、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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