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孙松海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事实收养是否能办理公证?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24 17:02)    点击:168

事实收养是否能办理公证?

  《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孙松海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孙松海律师,孙松海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孙松海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6569935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孙松海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潍坊律师 | 潍坊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孙松海律师主页,您是第28162位访客